【安全生产曝光台】汉寿县自然资源局通报2起行政执法执罚典型案例
2023-01-17 15:16:44          来源:汉寿县自然资源局 | 编辑:周海燕 | 作者:杨眉 童坤          浏览量:1395

为进一步加大典型案例的曝光力度,强化其警示教育震慑作用,有效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,达到“查处一个、震慑一批、教育一片”的目的,努力实现政治效果、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,现将汉寿县自然资源局办理的2起行政执法执罚典型案例予以公开。

酉港加油站非法占地修建加油站

【基本案情】2022年12月8日,经摸排发现,1997年酉港加油站未经依法批准,占用酉港镇鼎山社区集体所有土地805平方米修建加油站,其中农用地243平方米(水田),建设用地562平方米(农村宅基地),其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》第二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。

【法律依据及处罚】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三十七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》(2004年8月28日修正版)第七十六条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》(2014年7月29日修订版)第四十二条的规定,结合湖南省《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》(湘自然资规[2019]5号)的规定,12月29日,汉寿县自然资源局责令酉港加油站退还非法占用805平方米土地至酉港镇鼎山社区居民委员会,没收其在非法占用的805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(构)筑物和其他设施;并对其非法占用805平方米土地处以罚款人民币24150元(罚款标准:30元/平方米)。

崔家桥镇大桥村经济合作社非法占地案

【基本案情】2022年12月15日,经卫片监测发现,2017年6月,崔家桥镇大桥村经济合作社在未经依法审批的情况下,擅自占用崔家桥大桥村嘴上组土地动工修建综合服务平台,2018年6月竣工并投入使用,地上建有一栋二层砖混结构的办公楼,建筑面积438平方米,文化广场1550平方米,但至今未办理合法用地审批手续。综合服务平台总占地面积1769平方米,均为农用地(水田),该宗地系崔家桥大桥村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土地,综合判定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。

【法律依据及处罚】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三十七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》(2004年8月28日修正版)第七十六条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》(2014年7月29日修订版)第四十二条的规定,结合湖南省《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》(湘自然资规[2019]5号)的规定,12月19日,汉寿县自然资源局责令崔家桥镇大桥村经济合作社将非法占用的1769平方米土地退还至崔家桥镇大桥村经济合作社管理,并对大桥村经济合作社作出如下行政处罚:1、没收在非法占用1769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(构)筑物和其他设施;2、处以罚款人民币8845元(罚款标准:5元/平方米)。

一审  周海燕

二审  朱自刚   曹亚玲

三审  张智峰

责编:周海燕

来源:汉寿县自然资源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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